配偶父母留下公产房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根据我国《》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来说,承租人只享有承租权、使用权而不享有,公产房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不属于,不能被依法继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可以依法变更承租人。

  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由此可见,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的承租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你的提问并未提及其公婆去世的日期及转移承租权的日期,如果是在2007年7月1日后发生的,则应得到其丈夫和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否则其丈夫可以通过诉讼取得相应补偿。如果是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发生且距今已超过两年,则其丈夫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读者苏芬并非法律规定的该公产房符合过户条件的成员,所以不得主张该房屋权利或收益的分割权。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分割房产时要“三看” 下一篇: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对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