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复婚后又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案情】

2004年2月,王某与其妻范某,经,双方自愿离婚,婚后15万元存款全归范某所有。离婚后,王某与范某仍在王某婚前买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10月俩人又,复婚后仅两个月,王某又因感情再度破裂。

【评析】

王某与范某2004年2月离婚时15万元存款即扫范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复婚,该存款已属范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7.5万元。

理由是:尽管王某与范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15万元存款即从2004年2月离婚时因已转移给范某所有,成为范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与范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没有将这15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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