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控股方在离婚前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在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甚至可以采用法院的判决或的方法转移资产。比如公司和“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将公司资产给,作为不经营公司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对这种“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取证,主要障碍有:

  ⑴ 夫妻虽共同对公司出资,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一人,另外一人为“隐名出资人”,根据的有关规定,夫妻中的“隐名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被确认前无权查看公司的帐册和对公司享有等权利。

  ⑵ 即使在离婚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夫妻中的非经营方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因对公司运作的不了解,或因另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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