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哪种情形能反悔?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对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案例: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并约定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要求前妻给自己6.5万元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

法院判决: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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