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隐匿财产 对方起诉重新分割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协议,男方隐藏共同财产20万余元,离婚半年后,女方察觉,状告前夫要求重分财产。8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女方分得存款12万元。

  2007年9月20日,方友珍与胡杰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胡杰否认手中有存款,民政部门准许双方离婚,对查明的进行了分割。今年4月,原告偶然发现胡杰留下的一张存款凭条,上面记载了胡杰在婚姻存续以个人名义存入20万余元。原告认为,这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夫隐藏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被告却辩称,这些存款是替他人存入自己存折,是他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另查明,胡杰在离婚后对该笔存款进行了支取,购置了房产,该笔存款并非他人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存款的来源,而夫妻双方也没有对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否认有存款,独自、拒绝分割给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的怎么办? 下一篇: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