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军人因为履行的义务而获得不同于一般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费用。在之时,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也就成了比较困难的事。那么时如何分割军人转业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下面由说房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依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与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责任编辑: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