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核心内容: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离婚时双方只是取得了房屋的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那么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分割的依据是什么?接下来,说房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形,如果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
相关知识拓展: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
按照民法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存续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