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分割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核心提示:在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其中一方在企业中的财产,夫妻一方名义的独资企业分割,因为不涉及到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

  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时如何分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与成熟,在夫妻财产分割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其中一方在企业中的财产,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分割,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如果一方取得企业的经营权,首先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之后,取得企业经营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主张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金额给与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办理。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知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分割。

  离婚时,“夫妻公司”该如何分割?

  夫妻公司是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在分割“夫妻公司”时,应当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还是用投资设立的公司,公司的经营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在离婚时处理“夫妻公司”财产分割过程中,可以考虑按如下方案进行:

  (1)夫妻对于公司的持股比例有约定的,且直接约定该持股比例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如果夫妻的持股比例约定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财产约定的,离婚时不能按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愿意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3)夫妻一方要求经营公司,一方要求退出公司的,可以考虑通过将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然后对整个公司进行评估作价给与退出方相应的补偿。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接受股权的,可以转变为一人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由经营公司的一方给与对方经济补偿;

  (4)夫妻都不愿意经营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将清算后剩余的财产进行分割。

  (5)公司的出资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情形的,清算后,应当将出资份额先行扣除,剩余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说房网)

  (注:本文为说房网杨丽施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说房网网。)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下一篇: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怎样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