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23

  一般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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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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