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告诉您非婚生子女权益同样受保护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观点也越来越开放,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也越来越常态化,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他们的地位和婚生子女是否有不同呢?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平某某于2008年相识,因被告平某某未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10年3月17日生一女孩叫平可欣。自2014年起就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致使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女儿平可欣一直与原告韩某某一起生活,被告也未给过生活费。现原告至诉本院,请求判令女儿归原告抚养,被 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之规定,判决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平某某所生女儿平可欣随原告韩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平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太远律师有话说】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双方一致保持着同居关系,所生女儿也并非婚生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其实非婚生又有特殊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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