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提醒您使用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入住,但房屋存在问题,致使租赁合同无效,那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房费呢?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10号建筑物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西北侧一间门面房及二楼、三楼)的房屋为赵某所有。2011年8月1日,赵某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刘某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6年但刘某某并未按时支付租金。先赵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支付房租。

   刘某某称,涉案房屋至今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也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故导致上诉人在承租房屋后因为该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无法正常经营。并且该房多次漏水,并且电路增容问题也一直无法解决,该房屋不适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无效和房屋不适租的责任在于被人,作为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该房屋的占用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刘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该租赁合同依法无效刘某某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是刘某某实际使用了房屋,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

 

太远律师有话说

   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致使该租赁合同依法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太远律师提醒您,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审查房屋的相关资质,尽量避免风险。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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