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离婚时约定,一方给付生活费直至再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在南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男方每年支付女方生活费8000元整,直至女方再婚。”至今,原告没有再婚,而被告也未按照约定支付过原告生活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请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 3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依照协议支付原告三年的生活费24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原告以后的生活费,直至原告再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离婚是事实,《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被告每年支付原告8000元的生活费,这属于赠与行为,离婚后,原、被告之间再没有相互的扶养义务,被告未实际支付是撤回了赠与,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与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相悖,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出现可以不再向原告支付生活费的约定事由,故原告主张被告除应支付欠付的24000元生活费外还应按照约 定支付生活费至原告再婚为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决定其不能轻易的撤销与更改,如没有特殊情况,均应按协议内容执行。
男方提出的生活费是赠与的主张法院并未认同,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其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也是双方为了能够结束婚姻关系而签订,和离婚事实具有整体性,一般不可撤销更改。现双方已经离婚,应按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