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指标能否转让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李某和张某1998年结婚,婚后李某通过摇号方式获取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由于购房资金不足,经人介绍,与郑某和周某夫妇达成协议: 以李某的名义由郑某夫妇出资购买经适房,并额外支付给李某3万元作为转让购房指标的款项。

  20057月,李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房款为31万元。郑某夫妇共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购买经适房指标款项。自购房之日起郑某夫妇共同居住在此房中至今。

  2005712日,在律师的见证下,李某与郑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本案房屋无偿赠与郑某,购房款由郑某夫妇支付,五年期后李某有义务配合郑某共同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所需所有费用、税费均由郑某承担。

  随着房价的飙升,李某夫妇开始打起了原来他们借给郑某夫妇购置经适房的主意。于是,开始他们对此房纠缠不清的维权路。恰逢2006108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给李某办了本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

  2011年,李某在未与郑某事前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郑某签订的赠与协议,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当郑某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心里焦急万分,不知如何是好。购房之处,为了规避日后发生的风险,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赠与协议》,当时认为那样就可以万无一失,以防后患。没想到李某反悔,那我们辛苦攒钱购置的房屋会不会判归于李某呢?

  带着很多对房屋的疑问,郑某辗转找到太远律师进行咨询。太远律师为郑某讲解了李某此次诉讼不能胜诉的原因,提出了李想之妻可能依据对此前《赠与协议》不知情为由否认李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为由进行诉讼,以及后续李某还会起诉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确权,并分析郑某这方应该做出的应诉准备及对策。

  郑某听完太远律师的分析后,当即决定聘请太远律师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最终法院确认本案房屋归郑某所有,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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