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导言:都说离婚中最受伤害的是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我们在尽力减少他们的精神伤害的同时,也要为其争取适量抚养费。
案例: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一子名刘乙。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自离婚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刘乙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此案中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按照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原告的月工资收入五万余元,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则明显超过了子女合理的实际需要,倘若仅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基本需要进行确定,则又降低了父母的给付和抚养责任,因此承办法官充分结合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考虑到了“实际需要”的合理性问题,认为“如果子女有一个经济条件富裕的父母时,所谓‘实际需要’应该高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但被告主张抚育费数额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酌情决定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
太远律师微信:mengbo-la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