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案情概要:2006年,小胡与女友小杨经过四年的爱情长跑,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小胡结婚后,他远在家乡安徽的父母用毕生积蓄100万给小胡夫妇俩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登记在小胡名下。2008年小胡和妻子开始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9年,小杨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2010年10月,小杨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将两居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小胡称该房屋为其父母出资所购,应归其父母所有。
原规定及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家庭团结与代际和谐,但是实践却有可能背离该意图。本案中,两居室评估价格为180万,小胡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自己,故两居室应认定为对小胡和妻子小杨双方的赠与,该两居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综合考虑实际出资情况,法院判决小胡和小杨离婚,两居室归小胡所有,小胡给付小杨房屋折价款80万元。宣判后,小胡的父母表达了他们的无奈,“我们俩老省吃俭用为儿子购了房,现在儿子离婚了,不仅媳妇没了,还得补偿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新规定及适用:《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现行规定,登记在小胡名下,由其父母出资购买的两居室,就应视为小胡父母对他个人的赠与,在判定小胡与妻子小杨离婚时,两居室应认定为小胡的个人财产。
太远律师解读:儿女生活幸福美满是全天下父母的心愿,父母对子女的付出通常是不图回报的。当初,小胡的父母决定为小两口出资购房时,只希望小两口能沿着他们自己的轨迹携手走完一生。他们自然不会通过签署协议或公证的方式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儿子的赠与。而一旦儿子儿媳离婚,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媳妇分走一杯羹又是他们不情愿的,也有失公平。《解释三》扭转了这种局面,将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避免了挫伤父母帮助和支持子女的积极性,可以消除父母为子女奉献的不安定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