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同居期间买房,分手后可要求分割
【案情概要】
甄某与杨某原系恋人关系。2004年5月至2007年11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杨某于2006年2月购买了位于某区流星花园3区31号楼3单元704室房屋一套。该房屋购买的总价为232226元,首付52226元,并用杨某名义贷款18万元。其中甄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转账8417元,并偿还了2006年8月、2006年10月、2006年12月、2007年6月、2007年7月的房屋贷款共计6310元;其余款项为杨某支付,此外杨某还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契税、印花税、印花税票、办证费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8549.39元。截止至2008年2月房屋总还款29069.65元,其中利息部分19355.56元,本金部分9714.09元。
2007年6月,杨某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房屋坐落为某区流星花园31号楼3单元704号。
在庭审过程中,甄某申请对某区流星花园的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的价值总额为47.95万元,甄某为此支付了评估费2400元。
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收入问题,双方均认可同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共同支配,并未分别支配。
最后法院判定,因争议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故争议房屋应当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予对方房屋的折价款。
太远律师释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同居期间的收入均陈述为共同支配,并非分别支配,在无法查清具体份额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均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