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案情概要:
杨女士1994年和金先生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初杨女士生下一子小金。1998年时夫妻两人在虹口区鲁迅公园附近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考虑到国家今后可能要征收遗产税,夫妻两人决定将房子登记在孩子一个人名下。2009年底杨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她准备通过诉讼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问:
1。登记在儿子小金名下的房产产权属于儿子一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儿子小金名下的房产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太远律师解答:
1.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尽管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登记公示原则,即物权在外部以登记公示为原则;但物权在内部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
在本案中,尽管该套房屋登记在他们的儿子名下,但购买房屋时小金并未进行出资,实际出资人是杨女士夫妇,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2.该套房屋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简单说,杨女士、金先生、小金都应当分得该套房屋的1/3。如果该套房屋尚有按揭的,则应该在减去债务后由三人进行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