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是否有效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是否有效

20079月,事业有成的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路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11日,王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0年,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2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某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王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20147月,陈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王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502房屋由儿子与王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新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太远律师认为:

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证实,且协议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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