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案情概要:

小赵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解释()》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太远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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