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条款应为无效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7

 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案情概要:

  原告阮小健()与被告成大英()2008810月举行仪式,与2009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2012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小健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成大英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小健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大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小健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大英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太远律师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应依据婚姻法,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婚姻律师,如何解除同居关系,生的孩子和 下一篇:夫驾妻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属夫妻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