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在一般的商品房交易中,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标准模板,但其中有一些被标重的重点条款需要格外注意,以免造成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吴女士诉至法院称:旭辉公司开发的位于29号院“旭辉御府”小区项目,于2011年开始预售,并于2013年陆续办理入住手续。旭辉公司在进行房屋销售宣传时,以该楼盘具有 “高级会所、健身娱乐设施齐全、唯一的双泳池设计、一万平方米的橡树园等”作为特色亮点进行了介绍,并在其售楼处的楼盘沙盘、售楼宣传手册中重点宣传,尤其在网上也对上述“亮点”大肆宣传。
我购买并入住房屋后发现,当初在旭辉公司宣传 册和楼盘沙盘中所承诺的“万平方米橡树园”并不存在。
我曾多次与旭辉公司协商,要求旭辉公司按销售时的承诺向广大业主提供各类设施及服务,但旭辉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承诺。我认为旭辉公司以虚假宣传为手段销售楼盘,且拒绝履行销售时承诺的设施及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2011年8月14日,吴女士(买受人)与旭辉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吴女士购买旭辉公司开发的位于-1502室房屋,且双方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款、房屋交付时间、购房款给付时间等内容。
该合同中约定了如下条款:
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对出卖人的允诺。
该合同附件十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上述内容均在合同文本上以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标识。
据此,旭辉公司在销售“旭辉紫庭华苑”过程中,虽在相关宣传上对层峰会所、万米橡树园、游泳池及篮球场等设施进行了描述,但不能将该宣传视为合同内容,故吴女士主张旭辉公司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另,吴女士所述原审法院没有对补充证据进行质证,没有对待核实问题进行查明及未对商品房项目规划手续进行调取的问题,经审查上述问题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不构成影响,故吴女士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太远律师有话说】
吴女士与旭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虽合同附件十为旭辉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但该附件第十五条文字表述明确,旭辉公司亦采取了下划线的方式提 请购买者注意,而第十六条再次重申“出卖人对上述情况予以了详尽的介绍并对合同约定、尤其‘划线’条款的约定作了重点提示、说明和解释”,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旭辉公司的行为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是正确的,吴女士主张上述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太远律师提醒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关注合同内容,对于重点提示和解释的条款要格外注意,以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