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逾期交房的房产纠纷案。2011年双方签订了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总房款620万,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同时,该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开发商按日计算向刘某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开发商逾期交房,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115万元违约金。 案情: 2011年,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刘某,房屋面积130平方米,总房款620万。刘某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同时,该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刘某交付该诉争房屋。 合同第十四条逾期交房责任:开发商未依照约定期限和条件交房的,逾期超过69日,刘某有权退房,若刘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上述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计算向刘某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5日内向刘某支付违约金。 如因开发商原因刘某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730天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刘某有权退房。如果刘某不退房,自刘某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开发商按日计算向刘苏耐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未于约定日期即2012年12月31日前向刘某交付房屋。 2012年5月,诉争房屋所在楼栋工程取得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3年8月,诉争房屋所在楼栋取得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后刘某将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过户交房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 二、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 三、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刘某违约金1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远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中刘某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该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刘某交付诉争房屋,而开发商却于2014年5月12日向刘某发放了入住通知书,且经法院于同年7月组织勘察时开发商依然无法证明该房屋具备通水通电条件,经法院主持双方协商于2015年8月25日前办理诉争房屋入住手续。因此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开发商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刘某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法院经研究后结合案情酌定为115万元。 文章结语: 签订购房合同,一定要注意逾期交房的违约条款,将违约金按照逾期天数来约定,这样才能更加保护买房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