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能否集资买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言:借名买集资房是否受法律保护,引起法律纷争又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

   张某有三个孩子,分别为张甲、张乙、张丙。2004年张某单位集资建房,张某让张甲购买房屋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之后我开始筹措购房款,除自有资金外张甲还向张乙、张丙等人借款,最后所差房款商定由张某以借款形式垫付。之后,张甲将借款悉数还完。

  20041027日,张甲以张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元月张甲及其丈夫孩子搬入该房屋居住。张某于20061027日亲笔写下证明一份,确认该房屋实为张甲的房产,并将购房合同交甲保存。由于该房屋属于央产房,登记产权人时只能是张某且不能变更。故张某于20107月亲口对张甲、张乙、张丙说该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各方曾对该房屋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自己所有。

  二、庭审过程:

  张乙、张丙辩称: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张甲在诉状中承认购买房屋时父亲出了钱,如果是借名买房其父亲不会出钱。张甲承认部分被告借钱给其买房,就像张丙所说,子女出钱帮父母买房符合常理,但出钱给兄弟姐妹买房不符经验法则。父亲在世时调解过,张甲同意给其他兄弟姐妹25万元,证明不存在借名买房。

  张甲自认涉诉房屋是央产房,只能以父亲名义购买,政策上也不允许借名买房。父亲偏爱张甲是父亲做的决定,而父亲2007年去世,购房行为2004年发生,母亲对房屋的权利并未进行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即便存在借名买房也是无效的,北京高院相关意见对于借名买房有规定,必须是出资且有明确约定,如果是政策性住房,借名买房无效。争议房屋是央产房,考虑案件执行问题,不允许房屋买卖行为发生。

  张3在原审法院辩称:涉诉房屋并非张甲所有,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审判结果:北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甲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四、借名买房律师孟博专业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央产房借名买房纠纷案件。首先应确认该案是否为借名买房?下面由太远律师予以解析该案件:

  本案中,张甲负有举证证明其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张甲提交的父亲书写之证明书鉴于张某、张乙、张丙未否认其真实性,故该书证之真实性法院予以采信。

  结合张甲提交的转账凭证及本案张乙、张丙的陈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涉诉房屋房款系张甲出资支付。涉诉房屋的购买系父亲单位集资建房,对于这一重要财产取得行为,其父亲应与其妻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但本案中,张甲未能证明其母对借名买房的认可,而仅提供事后其父亲追认的证明书。因此,张甲与父亲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借名买房约定,张甲未能证明。

  此外,本案各方均认可涉诉房屋系央产房,且涉诉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实登记的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因此,张华主张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须证明涉诉房屋可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张华对此并无证据提交。因此,张华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是很难予以支持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在此,太远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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