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读:亲属之间转让拆迁安置回迁购房指标过程中,由于房屋价值迅速增长,导致两家人反目成仇,非要通过对簿公堂来最终解决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购买回迁安置购房指标的真实案例。
案情:原告张锋的姑姑张娟在丰台区的房屋拆迁,张娟向拆迁公司交了购房定金1000元欲购买位于丰台区某小区房屋。后张娟将购房资格转给张锋,并由张锋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张锋与姑姑签订了协议,并与拆迁公司签订合同,办理了准住证等相关手续。后张锋多次朝姑姑要房产证,未果,后得知姑姑又与拆迁公司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张锋认为自已才是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姑姑与拆迁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院认为:该房系张娟因拆迁获得的定向安置房,拆迁公司作为拆迁人,将该房出售给被安置人,并与之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张娟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娟已依法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该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张娟有将房屋资格转给张锋的意愿,并由张锋交纳了购房款,但张锋不是被安置人,拆迁公司亦未与之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张锋对此仅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法院驳回了张义的诉讼请求。
太远律师点评:
定向安置房属于二类经济适用房,国家没有禁止买卖,法院并不禁止这类借名买房行为。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同,还要综合考虑由谁装修及居住。如果有借名买房的正式合同,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合同,但是实际出资,并且出资人与拆迁部门签订合同,并且实际出资人装修并居住房屋,法院也会认定借名买卖存在。但本案中,张锋与姑姑并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而张娟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更为关键的是房屋一直由姑姑居住。所以张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