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读:公房即承租房借名买房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因为房改房价格便宜,用低廉的价格就可以取得位置非常好的房屋,在很多人看来是很有投资价值的。在父母子女之间,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只能先由子女购买的情况非常多见。父母子女可能不会约定明确的买房协议,但是这样的做法,也会埋下隐患
一、案件介绍:
王奇和王义是一对父女,1996年,王奇填写《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505房屋,即本案涉诉房屋。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但因王奇的经济能力有限,故只得借王义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
2002年10月25日,王义与售房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涉诉房屋。当日,王义交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2003年,王奇入住404号房屋,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2007年10月20日,王义向单位房管部门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及相关待遇。王奇多次寻找女儿王义协商过户事宜,但王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2年,王义一次性领取从1991年至2012年的无房购房补贴共计11万元。直至2014年,忍无可忍的王奇一纸诉状将王义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登记在王义名下的404号房屋应为王奇所有。
二、王义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到王奇名下。
一审判决后,王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孟博专业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王奇与王义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太远律师认为,涉诉房屋是属于单位分给王奇的福利房,而王义在申领无房住房补贴时的申请中明确写有“由于王义经济能力有限,该房以自己名义购买。”而后多次领取无房补贴,在申请中亦多次提出“王义按无房领取补贴。”且房屋从交付入住起,一直由王奇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书亦由其持有。
而法院在综合考虑到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王义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认定王奇与王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505号房屋由王义实际出资购买。且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亦合乎常理。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而利害关系人王奇有权要求王义行使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无误的。
在此,太远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