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用女儿名义买公房,会有何隐患?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导读:公房即承租房借名买房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因为房改房价格便宜,用低廉的价格就可以取得位置非常好的房屋,在很多人看来是很有投资价值的。在父母子女之间,父母经济能力有限,只能先由子女购买的情况非常多见。父母子女可能不会约定明确的买房协议,但是这样的做法,也会埋下隐患

      一、案件介绍:

王奇和王义是一对父女1996年,王奇填写《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505房屋,即本案涉诉房屋。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但因王奇的经济能力有限,故只得借王义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

20021025日,王义与售房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涉诉房屋。当日,王义交付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2003年,王奇入住404号房屋,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20071020日,王义向单位房管部门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及相关待遇。王奇多次寻找女儿王义协商过户事宜,但王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2年,王义一次性领取从1991年至2012年的无房购房补贴共计11万元。直至2014年,忍无可忍的王奇一纸诉状将王义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登记在王义名下的404号房屋应为王奇所有。
        二、王义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到王奇名下。
       一审判决后,王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孟博专业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王奇与王义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太远律师认为,涉诉房屋是属于单位分给王奇的福利房,而王义在申领无房住房补贴时的申请中明确写有由于王义经济能力有限,该房以自己名义购买。而后多次领取无房补贴,在申请中亦多次提出王义按无房领取补贴。且房屋从交付入住起,一直由王奇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书亦由其持有。
        而法院在综合考虑到房屋原始来源、双方向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表达的意思、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王义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认定王奇与王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505号房屋由王义实际出资购买。且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亦合乎常理。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而利害关系人王奇有权要求王义行使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无误的。
 
        在此,太远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太远婚姻律师网联系电话:184104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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