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未约定车库,二手房买卖时车库归谁所有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买房时没有约定车库,那么在二手房买卖时车库应该归属于谁呢?下面的黄某因为购房时未约定车库,而在购房后购买了邻居家的车库,他在卖房时,买受人却要求交付车库。那么针对未约定的车库,到底归谁所有呢?

  案情介绍:买房没约定车库

  2013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坐落于县城某小区的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转让给吴某,房屋价格3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购买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2014年5月,黄某交房时,吴某要求黄某交付车库,遭到黄某的拒绝,为此,吴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买房是车库的归属问题

  对如何处理本案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让给吴某,所以车库应归吴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陈黄某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方购买的,依据现在的商品房买卖习惯车库都是单独计价买卖的,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房屋买卖协议又没有约定车库买卖,故该车库应归黄某所有。

  律师说法:二手房屋买卖车库该归谁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套房屋与车库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

  1、非主物成分;

  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3、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本案中车库符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符合第4个要件,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车库与房屋都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可以分别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没有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则就没有买卖车库。而且许多楼房都没有车库,房屋同样在买卖、使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黄某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属于黄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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