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过户手续会带来怎样的纠纷

来源:admin 时间:2017-05-05

案件介绍:

201270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某房屋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

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成交价为180万元,乙方承担产权过户的全部税费;乙方一次性付齐甲方购房款,付款时间为2012707日;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债权债务,甲方于收到全款后3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移交给乙方的相关物品,甲方愿将房屋内的东西都归乙方;甲方保证将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双方不可违约,如果甲方违约须返还乙方所交定金及购房款,甲方赔偿乙方缴纳的中介费用,另追加房屋成交价的10%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果乙方违约,乙方缴纳的定金及中介费不予退还,另追加房屋成交价的10%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中介方为北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

同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80万元,甲方出具一份《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XX购房款180万元”。北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于201382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27月,买卖双方在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从其银行卡中转付甲160万。我公司也对朝阳的房屋进行了网签登记,但至今双方未办理网签签字手续。”

后来因甲不履行过户义务,乙于2014119日将甲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甲履行合同约定,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太远律师案件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乙已完成《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给付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和一般交易规则,现乙方要求甲方办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屋的请求事项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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