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探讨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李某()和王某()2010年春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2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20129月生一女孩(原告)。李某和王某同居生活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使关系逐渐恶化并导致分居,自2013年正月双方分居生活。其间原告一直由王某抚养,李某未对原告尽到抚养义务。王某代原告向李某索要抚养费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被告李某作为非婚生子女原告的生父,理应承担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故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原告的王某支付抚养费4.6万元。

  太远律师评析:

  关于非婚生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虽然出生形式不同,但是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承担形同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的原告系李某与王某的非婚生子女,现在原告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李某作为原告的生父,理应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虽然李某与王某双方闹矛盾分居,也不影响李某是原告生父这一法律事实,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对于原告的抚养费李某应该给,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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