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如何维护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近几天马蓉与王宝强的离婚案引起人们的热议,马蓉以其名誉权受损将王宝强告上法庭,那怎样才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法律对于名誉权又将如何保护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是受人尊敬的资深投资人士,使用新浪微博“金融玫瑰”账户并实名认证,现有粉丝超过20万人,长期深入进行投 资者教育,拥有良好的声望和广泛的影响力。黎X1是新浪微博账号××ד×××”的使用人,并经加V实名认证(后畏罪撤销),认证时户籍姓名为黎X2,后 于2013年变更为黎X1,身份证号码不变,指向同一自然人主体。黎X1发布多条涉案微博,多次辱骂我“贱货”、“卑贱”、“找死的诉棍谣棍”等侮辱性语 言,捏造事实说我“长期侮辱诽谤他人”、“欺骗法庭”,对我人格长期进行公然侮辱,使我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我已经出现多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和婚恋,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故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黎X1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在新浪微博首页醒目位置和《人民法院报》连续7日刊登向我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内容需经我认可和法院审核

 

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黎X1在其新浪微博账户 “×××”上发表的关于刘某的“谣棍诉棍”、“卑贱”、“贱货”带有人身侮辱、贬损性的语言,已经超出了对个人的正常评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侵犯了刘 擎的名誉权黎X1应当对其发布的上述帖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法院根据黎X1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相关微博的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

 

太远律师有话说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名誉权收到侵害时,可要求多种方式进行补偿赔偿,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网络暴力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变得频发且常态,太远律师提醒您,在遇到上述案件中这类带有侮辱性言语的攻击时,如果给生活造成影响,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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