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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突现债务 这笔钱谁来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很茫然,自己与前夫已于2007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债务在谁的名下就由谁承担。怎么时隔两年,会有人将自己与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而且涉及的还是一笔8万元的巨...

  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很茫然,自己与前夫已于2007年5月,当时约定债务在谁的名下就由谁承担。怎么时隔两年,会有人将自己与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而且涉及的还是一笔8万元的巨额债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张女士与胡某原是夫妻,由于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5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了。双方在中约定,婚后无共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谁承担。而现在原告姚某出具的借据上,人赫然是前夫胡某,借款时间是2006年12月的某天,并且写明向姚某借的是现金8万元。由此,姚某要求张女士与胡某共同归还这8万元。

  两年后还出现这么一大笔债务,张女士很茫然:“我从来都不知道有过这么一大笔的债务的。”经她辨认,借据签名确系前夫所写。

  胡某一直未来应诉,但他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向姚某借款之事,和我前妻毫不相干,此款属赌款,况且我连累她了,早就离婚了。”这与原告姚某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前后矛盾。

  滨湖法院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了几个疑点:其一,原告姚某陈述:他分别在2001年、2002年、2003年三次借款8万元给胡某。在开庭时姚某又陈述:“我在2005年4月、5月之前不认识胡某。” 姚某提供的证人则陈述,他于2005年4、5月份介绍胡某向姚某借款,而恰恰胡某因为聚众赌博、提供赌资,在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间被收容教养。显然姚某陈述的借款时间与其提供的证人陈述的借款时间相矛盾,与胡某被劳动教养的时间也相互矛盾。对此姚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二,对该款是否确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姚某举证,只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未能说明具体用途,而胡某向法庭书面表示认为该借款是赌债。其三,姚某向法庭陈述其与胡某是一般朋友,在胡某第一次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连续两次借钱给胡某,也不合常理。其四,胡某于2006年12月书写,于2007年5月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可以看出借条形成时间正是夫妻关系恶化期间。

  这些间接证据,在梳理下形成了证据链,揭示了成立的矛盾之处,足以证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受理之后,认为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姚某未举证证明该8万元借款符合前述情形,而胡某认为该8万元借款系赌债,张女士为不知道。故不能认定该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法院判决由胡某一人归还8万元借款,驳回姚某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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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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