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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大?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丈夫去世后,梁老太含辛茹苦地把3个子女拉扯大,目前3名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的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3名子女很少回本市,也没把她接到身边照顾。

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的她为了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她的3名子女从外地赶来,一起说服母亲在病榻上写下将该房屋给他们三人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大?

太远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梁老太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而不能由其3名子女根据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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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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