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案例点评 >

聚少离多南京法院一次判决离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出于保护家庭单元稳定的考虑,法院在判决男女双方离婚时都会持相对谨慎和保持的态度。法律明确规定,判决是否离婚关键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是个主观性非常强的判决标准,故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除非具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第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小。

案情概要:

本案当事人男方程某某与女方领取了结婚证,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庭审时女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法定的离婚事由,当事人已经做好了第一次判不离的准备。

太远律师分析:

认为双方虽有夫妻之名,但长期聚少离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实质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实质就是感情破裂的表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的情形。

第一次判不离虽是常态,但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律师办案的结果完全可能不同。

 

分享到:

上一篇:重立遗嘱和之前的遗嘱哪个有效

下一篇:再次起诉离婚无需间隔六个月的案例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