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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后,逾期办证能否要求违约金——应有约从约,未约从法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2006年12月1日,叶某、某公司就某公司某见客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000元;由某公司到房地产交易部门为叶某办理房地产权证, 于2007年12月30日内办齐,如逾期未办理,从逾期之日起,由某公司按叶某购房总款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叶某支付违约全,如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无条件配合。2007年1月31日,该合同经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2007年4月6日,某公司取得酒店的房地产权证,但至今一直未给叶某办理房地产权证。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叶某逾期办证违约金43650元。
  
  太远律师分析:
  
  开发商逾期办证,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同时注意:《商品房预售合同》 中应明确约定办证的义务主体。根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通常是由开发商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手续,此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者有互相协助履行的义务,办证并非开发商的单方义务。如购房者未及时履行配合义务,则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规责要件——“出卖人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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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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