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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生理缺陷 配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201310月,王某驾电动车与桑塔纳轿车的车主赵某发相撞,后经治疗并鉴定,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王某妻子马某认为,自己作为王某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故马某将赵某发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发对其遭受的性权利被损害进行赔偿。

  案件分歧:

  马某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的损害,作为配偶的马某可以要求赵某发赔偿精神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我国,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马某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太远律师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本案实际上是间接损害婚姻关系的案件,赵某发的侵权行为导致王某身体遭受损害,并造成性功能的丧失,马某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性利益是配偶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赵某发的侵害,才使得马某作为妻子的性利益受到了侵害,故赵某发对马某所遭受的这种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间接损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配偶权中的性利益遭受损害时的救济方式的明确规定,故可以援引此法条,可以认定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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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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