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案例点评 >

孝顺儿媳有权继承公婆房产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7-05-04

案情概要:

谭某与蔡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于1986年与王某结婚。2001年儿子因病去世,王某一直未再婚,与公婆同住,尽心赡养公婆。

201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遗留下一处六间房屋。此时远嫁的谭某女儿小谭回到谭家,称其要全部房产,要求王某搬离房屋。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太远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谭某女儿小谭应当享有继承权。

  而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

  所以,女儿小谭和儿媳王某均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谭某和蔡某的房产。最后,在乡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共识,六间房屋由女儿小谭和儿媳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分享到:

上一篇:先立遗嘱赠房产 把房卖了咋办?

下一篇: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法律知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